《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布 8月1日起施行 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等內容

6月13日,國務院公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標準、機制等方面做出27項安排,將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稐l例》明確,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等內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受訪專家認為,《條例》有助于增強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減少政策對市場競爭的潛在干擾。

《條例》明確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條例》規(guī)定有關方面的職責。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和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國務院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qū)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條例》明確了公平競爭審查標準。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實現(xiàn)社會公共利益等規(guī)定情形,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

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方面,《條例》明確,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等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此外,《條例》還指出,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開展督查。起草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督促仍未整改的,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員王鵬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條例》的出臺有助于增強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減少政策對市場競爭的潛在干擾。同時,通過公平競爭審查,政府能夠更全面地了解市場動態(tài),制定出更符合市場規(guī)律的政策。未來,還需要根據(jù)市場變化和經濟發(fā)展不斷調整審查標準和程序,確保審查機制始終能夠適應新的經濟形勢和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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