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電動車不得擅自加裝座位傘具車篷等裝置

3月1日記者從蕪湖市交警部門獲悉,《蕪湖市電動車安全管理辦法》已于當天正式實施。

根據《辦法》,電動車依法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在電動車上加裝座位(安全座椅除外)、傘具、車篷(廂)等裝置,不得拆除或改動電動車的車速提示音、限速裝置。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電動輪椅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駕駛電動摩托車,應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倡導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電動摩托車駕乘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

駕駛電動車上道路行駛,轉彎時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優(yōu)先通行,并提前示意;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電動自行車從人行橫道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開啟照明裝置。

駕駛電動車不得逆向行駛;不得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電動輪椅車,酒后駕駛其他電動車;不得實施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超過規(guī)定或者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

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電動車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qū)域停放或者充電;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應當避免在室內停放、充電。

禁止電動車進入載人電梯,鼓勵住宅小區(qū)推廣應用物聯(lián)網和智能化技術手段對電動車進入電梯進行監(jiān)控和預警。

《辦法》規(guī)定,駕駛人駕駛未經登記電動車上路及其他各類違法違規(guī)行為,交通管理部門將按照相關管理規(guī)定予以處罰。(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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