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決爭議的方式是必須約定的嗎?勞動爭議必須先調解嗎?

勞動合同解決爭議的方式是必須約定的嗎?

1、勞動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并不是必須要約定的條款。必須要約定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等。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爭議必須先調解嗎?

勞動爭議不是必須先調解,而是必須經過勞動爭議處理機關的仲裁。

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十五天起訴到法院。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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