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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刷單平臺非法經營案宣判 專家建議加大監(jiān)管力度

來源:檢查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7-06-21 10:58:05
 給自家店鋪“刷”好評、給競爭對手“刷”差評,通過“刷手”的“購物”,將商品點評成質優(yōu)價廉,誤導消費者購買……隨著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近年來的蓬勃發(fā)展,“刷單”逐漸成為一顆產業(yè)毒瘤,影響正常的商業(yè)秩序。6月20日,首例“刷單”平臺非法經營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法院當庭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在不到一年半的時間里,被告人李漢宇通過“零距網商聯(lián)盟”網站和利用YY語音工具,組織進行淘寶刷單業(yè)務,創(chuàng)收近90余萬元。最終,李漢宇因犯非法經營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連同此前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

  庭后,主審法官余瀟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網購環(huán)境需要凈化,互相刷信的行為,不僅影響消費者購買時的判斷,也容易帶來交易風險。如果不建立一個正常的網絡交易秩序,不僅對消費者個人,甚至對整個網絡經濟的發(fā)展都會有影響。

  刷單平臺搭建成本低但收益豐厚

  有統(tǒng)計稱,早在2014年,全國服務于虛構交易的網站就有680余家、聊天群等通訊群組500家以上,年資金流在2000億元以上,整個虛構交易產業(yè)鏈涉及人員達2000萬,虛構交易的產品或服務價值更是高達6000億元以上。

  在某搜索網站,記者輸入“刷單平臺”后,“淘刷刷”“派代網”“Apple刷單平臺”等諸多刷單平臺一一呈現(xiàn)。不少平臺聲稱,“最大限度提升淘寶信譽,是您開淘寶店鋪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以安全地進行淘寶刷鉆等活動,完全不用擔心資金問題”;“安全有效地進行店鋪排名的提升”……

  以“淘刷刷”網站為例,在其顯著位置,用圖示清晰地介紹了刷單的流程:首先,電商平臺商家在刷單平臺發(fā)布刷單任務。接下來,刷手接受刷單任務,進行虛假購買,發(fā)布任務的商家找合作快遞發(fā)送空包裹。最后一步,交易完成,刷手好評,商家支付傭金。完成一筆交易,刷手可獲利幾元不等。但對于平臺而言,眾多的刷手,以及需要龐大的平臺商家,往往在短時間內使其積聚巨大的財富。

  被媒體稱為首例電商平臺狀告刷單團伙不正當競爭一案中,90后的楊某利用“傻推網”等刷單平臺,“開業(yè)”僅一年就賺得盆滿缽滿,除楊某本人獲利36萬元外,其余數(shù)名刷手合計獲利超180萬元。

  在李漢宇非法經營案中,其獲利數(shù)額亦不容小覷。根據檢察機關指控,李漢宇通過制定刷單炒信規(guī)則和流程,組織及協(xié)助會員通過相關平臺發(fā)布或接受刷單任務。自平臺成立至案發(fā)時,不到一年半的時間,通過收取300元到500元不等的會員費和40元的平臺管理維護費,李漢宇共計獲利90余萬元。

  搭建網站、溝通聯(lián)系成本低,但經由刷單這一產業(yè),卻能帶來豐厚的收益,這正是各類刷單平臺迅速大量涌現(xiàn)的原因。大張旗鼓,并不意味著法不責眾,近年來,在行政執(zhí)法、刑事司法實踐中,因刷單被制裁、受處罰者并不少見。

  刷單行為屬于非法經營

  據報道,2016年,四川省南充市儀隴縣的郭某利用第三方軟件對自己經營的淘寶店鋪進行刷單,截至被查處,該網店實際銷量僅為33單的交易被當事人自己虛假制作銷售量約700單。2017年3月17日,南充市儀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8萬元。

  2017年2月15日,阿里巴巴起訴刷單平臺“傻推網”不正當競爭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區(qū)法院開庭審理,阿里巴巴向“傻推網”所屬公司索賠216萬元。此案被稱為刷單平臺不正當競爭第一案。

  其實,對于虛構商品交易的刷單行為,不論是電商平臺規(guī)則、制度還是法律法規(guī),都有相應的約束和規(guī)制。

  僅2016年2月15日至3月15日的一個月內,淘寶就對涉嫌刷單的22萬多個賣家、39萬多個刷單商品處以降權處罰,相關商品的銷量被清零。有嚴重刷單行為的6000多個賣家被封店,1萬多個賣家被扣分。

  早在2014年,國家工商總局制定出臺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就明確規(guī)定,不得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yè)信譽。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李玉萍曾在媒體撰文指出,刷單平臺組織網絡虛構交易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罪狀要求。我國刑法規(guī)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guī)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李玉萍分析指出,從事包括炒信在內的有償信息發(fā)布服務活動,應當獲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國家對經營性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xù)的,不得從事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

  記者了解到,實踐中,大部分刷單組織者在設立網站、聊天群組并從事經營活動時都沒有取得主管部門的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xù)。李玉萍指出,如此,其組織實施的虛構交易等活動當屬非法經營。

  在李玉萍看來,在電子商務領域,網絡虛構交易不僅嚴重擾亂網絡交易秩序和競爭秩序,而且催生出大量虛假的高信用、高銷量的店鋪,這些店鋪有的被掛在第三方網站進行高價售賣,有的則被直接用于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販賣毒品、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這些虛構交易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屬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李玉萍說。

  電子交易時代行政監(jiān)管應提速

  李漢宇非法經營案作為刷單平臺非法經營被刑事追訴的首案,彰顯了經營秩序的刑事保護,而學者對網絡刷單行為的治理也有自己的見解。

  海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兆進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刷單平臺大行其道,在討論刑罰適用的同時,網絡交易中的行政監(jiān)管更應引起重視。“一般而言,刑事處罰的適用是不得已而為之,對市場的有效監(jiān)管和治理僅依賴刑事處罰也是遠遠不夠的。相對而言,行政手段可以發(fā)揮的作用更大,效果更好。”

  為此,周兆進建議,應該將市場監(jiān)管的重點放在行政執(zhí)法上,特別是在電子交易時代,行政機關的手段要跟得上,其監(jiān)管的范圍、手段相較于司法機關,應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打擊刷單行為的手段確實需要更加靈活。記者了解到,不少刷單平臺都有長期合作的快遞單位,從而為郵寄空包裹、進而實現(xiàn)虛假交易提供幫助。而網絡個人信息保護不力所導致的個人信息泄露,更使得刷單平臺隱藏于幕后,難以被察覺。

  “面對復雜的網絡監(jiān)管環(huán)境,行政機關的監(jiān)管手段一定要跟上,不能將所有的重擔都置于司法審判之上。”周兆進說。

  對于首例判決,周兆進也指出,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已有的司法實踐,確實可為后續(xù)的司法審判提供經驗和借鑒。
責任編輯: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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