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怎樣的?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嗎?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1、案件受理

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對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xié)商,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zhí)行

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zhí)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嗎?

勞動爭議不可以直接起訴。發(fā)生勞動爭議如果不是工資支付問題的,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是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能起訴。我國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實行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的處理機制,而且勞動爭議仲裁具有強制性,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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