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刑兩年這事兒仍時有發(fā)生,人防加技防缺一不可!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行走在城市街頭,突遭天降“橫禍”,實屬無妄之災。據(jù)媒體報道,在長春某地逛街的一名女子被高空拋下來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嫌疑人已被抓獲,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之中。

高空拋物事件近年來已成為人們討論最多的話題之一,由此引發(fā)的傷亡事件時有發(fā)生。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可見其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同時由于行為的不可預知性,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因此,嚴懲高空拋物,維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勢在必行。

高空拋物行為早已超越道德范疇,情節(jié)嚴重的可入刑。2021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高空拋物罪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根據(jù)相關的司法解釋,高空拋物行為情節(jié)嚴重且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傷亡,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或重傷的,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處罰;故意實施的高空拋物行為,沒有致人傷亡的危險,導致財物毀壞,達到數(shù)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標準的,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

此外,高空拋物行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面臨著民事侵權責任。民法典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承擔未履行義務的侵權責任。

這些法律規(guī)定加大了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僅是還具體案件的被害人一個公道,更是一種警示和普法。但時至今日,高空拋物為何仍屢禁不止呢?其背后既有行為人道德修養(yǎng)不高的因素,也有法律意識、公德意識和家庭教育的缺失。治理高空拋物,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社會治理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內(nèi)容。除了法律“亮劍”依法嚴懲,還要通過精細化管理,強化事前預防,從根本上杜絕此類問題的發(fā)生。物業(yè)、相關建筑物管理者要積極作為,加大對高空拋物行為危害和法律后果的宣傳力度,引導居民住戶遵守文明公約;充分利用預警監(jiān)控系統(tǒng),將“人防”與“技防”相結(jié)合,織密安全防護網(wǎng);加大巡查檢查力度,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最大限度防止人為的高空拋物和懸掛物脫落、墜落的發(fā)生。同樣,居民要樹立安全文明意識,千萬不要為圖一時省力,隨便往窗外丟垃圾雜物,并要經(jīng)常檢查家中窗臺或是陽臺上擺放的物品是否安全牢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此外,如果遭遇此類事件,要及時固定證據(jù)、查清直接侵權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原標題:入刑兩年仍時有發(fā)生 人防加技防缺一不可)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韓雪(作者單位: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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