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fā)改委:擬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等制度

人民網北京2月14日電(申佳平)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官網消息,為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糧食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國家糧食質量安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修訂形成了《糧食質量安全監(jiān)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其中要求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適用于糧食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活動。開展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原糧、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等經營活動,都應遵循此辦法。

《征求意見稿》強調,糧食經營者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從事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有關標準等規(guī)定,認真落實反食品浪費、糧食節(jié)約行動等有關措施和要求,嚴禁多扣水雜、壓級壓價、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行為。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yè)不得將直接拌有農藥、混有農藥殘渣或者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儲糧藥劑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定向銷售用作非食用用途的糧食,應當在包裝、銷售憑證中明確標識用途。

同時,糧食經營者儲存糧食應當按照國家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糧油儲藏技術規(guī)范等要求,定期進行糧情檢查和儲存品質檢驗,確保糧食儲存安全。糧食儲存過程中應當對溫度、濕度等條件進行合理管控,防止發(fā)生糧食霉變、生蟲等影響儲存安全的情形。

此外,《征求意見稿》要求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糧食銷售出庫前,應當嚴格按照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銷售糧食的質量安全狀況應當與檢驗報告相一致。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有效期為自簽發(fā)之日起 3 個月。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還要建立糧食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庫存糧食應當建立從收購入庫到銷售出庫環(huán)節(jié)的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昂眉Z油”等優(yōu)質糧油產品應當建立實施全程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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