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逆行”“闖非機動車道” 瘋狂之舉層出不窮
2015年1月30日18時,溫某在上海楊浦區(qū)某飯店與朋友飲酒聚餐,酒過三巡后已至深夜22時。此時,早已醉眼迷離的溫某仍堅持自行駕車離開飯店。在他駕駛車輛行駛至吳中路時,追尾撞擊了前方的一輛豐田轎車,可溫某并未下車處理事故,而是選擇加速駛離了現(xiàn)場。
豈料,這僅是溫某接下來一系列瘋狂駕駛行為的開始。在車輛行至吳中路古北路路口時,溫某又再次追尾撞擊了在此等紅燈的一輛寶馬轎車,寶馬車主還未來得及了解情況,溫某又已絕塵而去。
在行駛至紅松東路一酒店附近,溫某竟徑直將車輛駛入非機動車道,并將在此攔出租車的兩名行人撞倒。但其仍不理會被撞行人的安危,又做出了一個更為瘋狂大膽的舉動:一個變道,將車輛行至逆向車道上,并與一輛正常行駛的寶馬越野車發(fā)生嚴重碰撞,致雙方車輛損毀嚴重。溫某隨即棄車逃逸。
當晚,公安民警在事發(fā)附近一工地地下室將爛醉如泥的溫某抓獲。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溫某體內(nèi)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64mg/ml;被撞倒的一位行人構成輕傷;豐田轎車維修費1700元;寶馬轎車物損6000余元;寶馬越野車物損42萬余元。交警部門認定溫某負四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危險駕駛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發(fā)后,溫某向被撞車輛的三名車主賠償了所有損失,并通過法院調解向被撞傷行人支付了賠償款17萬余元,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諒解。
2016年6月28日,公訴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庭審中,溫某一方與公訴機關關于其犯罪罪名的認定展開了辯論。公訴機關認為,溫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兩次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危害公共安全,并又造成一起人車事故及一起兩車事故,致一人輕傷,物損達40萬余元,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溫某一方則認為,其行為未造成嚴重人員傷亡,未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應只構成刑罰較輕的危險駕駛罪。
法院:連續(xù)沖撞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溫某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其到案后能認罪、悔罪,并積極賠償損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諒解,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判處溫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
溫某不服,以一審判決定性錯誤,量刑過重為由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溫某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體內(nèi)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64mg/ml,其高度醉酒后明顯控車能力不足,在先后碰撞到兩輛轎車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駛入非機動車道撞倒兩名行人,又逆向行駛嚴重撞壞一輛轎車,醉駕途中前后共造成三輛轎車被撞,物損達40余萬元,另造成一人輕傷,車輛行駛路線長達20余公里,給公共安全造成緊迫的高度危險。溫某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為的危險性、破壞性已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物質等行為相當,遠大于一般的醉駕行為,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不構成危險駕駛罪。遂于近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溫某上訴,維持原判。
(劉 皓 王加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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