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少女”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長期作案尤須反思問題之源

近日,一個“問題少女”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在四川宜賓,14歲的羅某京,多年來到處流竄作案,但由于尚未年滿16周歲,警方無法處理。這些年,她至少被救助130余次,然而送回救助站的最終結果,仍然是離開。即便回家或是被送進學校,最終的結果也是“離開”。

在現(xiàn)有法律下,對積習不改的羅某京,警方似乎也是無可奈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就算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也不用執(zhí)行。根據刑法,同樣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網開一面”,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種罪行才負刑事責任。

所以,當媒體報道羅某京問題后,輿論上不乏嚴懲的呼聲,甚至要求降低行政和刑事責任年齡。但是,還應看到的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的方針,是“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刑法中,在“寬容”未成年人的同時,還有這樣一條“兜底”規(guī)定,就是“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之所以如此立法,目的是為了強化監(jiān)護人的家庭責任,以及政府的教養(yǎng)責任。畢竟,孩子生活在家庭之中,除了執(zhí)法處罰,收容教養(yǎng)也是法定的規(guī)制措施。

或許,羅某京的監(jiān)護人會說,自己也盡到了管教孩子的責任,根據有關報道,“為管教羅某京,父親曾用鐵絲捆住其雙手,拴在柱子上”。問題是這樣蠻橫而粗暴的管教方法,不僅不會有任何積極的效果,而且違反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的法律規(guī)定。

從報道情況看,羅某京的“父母分手”后,“爸爸將其丟給爺爺”“羅某京從小就偷鄰居家吃的,爺爺很疼愛她,總護短”“6歲離家出走”,說明這個原生家庭的監(jiān)護管教責任是嚴重匱乏的。根據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作為羅某京的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偷竊、故意毀壞財物等不良行為、脫離監(jiān)護單獨居住,都是應當予以訓誡、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

對有特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除了監(jiān)護人的家庭管教,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從羅某京流竄盜竊成性的情況看,依法送去工讀學校,也應該順理成章。但令人遺憾的是,“羅某京自進校就沒打算好好待著,最后干脆逃跑了”,當?shù)赜械墓ぷx學校,但由于條件限制,目前只收男生,尚不具備招收女生的條件。這樣的尷尬情況,并非個案孤例。如果工讀學校這條防線過于薄弱,就意味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堤防,隨時可能失守。

當然,羅某京成為“問題少女”,不僅是家庭和政府的責任。從深處來檢視,這也是學校乃至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所處環(huán)境對一個孩子的成長,具有潛移默化的影響。從未成年人保護法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對家庭、學校、社會、政府等責任,都有全面、系統(tǒng)的規(guī)范,對于各個主體,關鍵是要把法律明確的任務,真正記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實到行動上。

保護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成為“問題少年”,走上違法犯罪的邪路,是一個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只有各個主體都齊抓共管、多措并舉,才能讓未成年人群體更健康地成長,才能讓羅某京這樣的“問題少女”回頭是岸。(作者:劉婷婷)

關鍵詞: 問題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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